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尚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
建字第9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27,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