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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抗字第160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薇

抗告人
宗明印刷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卓惠玲
代理人
陳龍江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敘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提理由,如逾期未提出,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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