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蘇慧綺即蘇素麵、陳柔羽即陳淑萍、陳金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5號 抗 告 人 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慧綺即蘇素麵 抗 告 人 陳柔羽即陳淑萍 相 對 人 陳金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㈠抗告人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下稱斯藝堂公司)、蘇慧綺即蘇素麵(下稱蘇慧綺)略以:相對人持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本票(以下合稱系爭本票)具狀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裁定部分准許、部分駁回(下稱原裁 定)在案。惟系爭本票債權以複利方式計算利息,致債務金額過高,且蘇慧綺就上開債務曾提供土地、廠房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115年11月23日止,期間相對人不得請求斯藝堂公司、蘇慧綺清償債務;又上開土地、廠房現有買主洽購議價中,應不得強制執行為宜。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㈡抗告人陳柔羽即陳淑萍(下稱陳柔羽)略以: 陳柔羽未曾簽發系爭本票,相對人亦未曾向陳柔羽提示系爭本票,系爭本票均係蘇慧綺與相對人為詐取陳柔羽之財產而共同偽造、變造。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並就系爭本票分別說明如下: ⒈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本票:原裁定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本票,認蘇慧綺自110年11月2日始擔任斯藝堂公司法定代理人,故其於簽發上開本票時尚無權代表斯藝堂公司,應由蘇慧綺單獨就該2張本票負責,而駁回相對人此部分對斯藝堂公 司強制執行之聲請,足證相對人此部分聲請強制執行並無理由,且與陳柔羽無關。 ⒉附表二編號1至12、附表三編號1及附表四編號1所示本票:上 開本票之發票人為斯藝堂公司及蘇慧綺,與陳柔羽無關,相對人對陳柔羽聲請強制執行並不合法。 ⒊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所示本票:陳柔羽原名陳淑萍,於110年2月22日更名為陳柔羽。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所示本票發票日分別為110年4月1日、110年9月1日,惟該2 張本票上所載發票人姓名仍為陳淑萍,足證相對人與蘇慧綺係通謀虛偽擅自持陳柔羽已作廢之私章偽造、變造上開本票。 ⒋附表六編號2至4、附表七編號1所示本票:陳柔羽於擔任斯藝 堂公司負責人期間,將該公司大小章放置公司以供合法使用。詎蘇慧綺未經陳柔羽同意或授權,盜用上開印章偽造文書簽發附表六編號2至4、附表七編號1所示本票,相對人對陳 柔羽聲請強制執行並不合法。 二、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6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 不在此限;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28條、第120條第2項、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 票之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本票 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條、第95條亦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 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即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性質,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為形式審查,尚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其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經原裁定部分准許、部分駁回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卷核閱屬實。原裁定依相對人所 提出之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據以部分准許、部分駁回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斯藝堂公司、蘇慧綺雖以系爭本票債權以複利方式計算利息,致債務金額過高,且蘇慧綺就上開債務曾提供土地、廠房設定抵押權與相對人,抵押權存續期間尚未屆滿,相對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等語;陳柔羽則以系爭本票為蘇慧綺與相對人所偽造、變造,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為抗辯;惟其等上開所執抗告事由,均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要非原裁定及本院於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另陳柔羽辯稱相對人未向其提示系爭本票部分,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 法第95條但書規定,應由陳柔羽負舉證之責,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為證明,其此部分所辯即難認有據。又陳柔羽固辯稱附表一至四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並未記載陳柔羽,與陳柔羽無涉,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不合法,原裁定應予撤銷云云;然原裁定就附表一至四所示本票,僅分別就斯藝堂公司、蘇慧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並未准許對陳柔羽強制執行,陳柔羽此部分所辯,容有誤解。綜上,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部分准予、部分駁回強制執行,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一: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原裁定內容備考 1 110年10月27日 20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587716 部分准許、部分駁回 2 110年11月1日 29萬7,95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587717 部分准許、部分駁回 附表二: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原裁定內容備考 1 110年11月11日 111萬9,0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0年12月11日 112年10月1日 CH383262 准許 2 110年11月26日 51萬1,25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0年12月26日 112年10月1日 CH383263 准許 3 110年11月30日 65萬5,5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0年12月31日 112年10月1日 CH587718 准許 4 110年12月1日 16萬8,9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0年12月31日 112年10月1日 CH383265 准許 5 111年12月30日(經改寫為110年12月30日,惟改寫處無全體相對人之簽章) 10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1年1月30日 (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832253 准許 6 111年1月1日 24萬1,0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1年1月31日 112年10月1日 CH587725 准許 7 111年1月28日 26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1年2月28日 112年10月1日 CH383296 准許 8 111年12月13日 (經改寫為110年12月13日,惟改寫處無全體相對人之簽章) 10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1年1月13日 (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832252 准許 9 111年4月1日 78萬7,9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1年4月30日 112年10月1日 CH383289 准許 10 111年7月1日 54萬9,5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1年7月30日 112年10月1日 CH246410 准許 11 111年10月26日 77萬5,2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0月1日 CH246415 准許 12 112年5月3日 70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素麵(蘇慧綺) 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383297 准許 附表三: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原裁定內容備考 1 112年5月1日 108萬4,0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2年5月31日 112年10月1日 CH383295 部分准許、部分駁回 附表四: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原裁定內容備考 1 112年9月1日 52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慧綺 112年9月30日 112年10月1日 CH744951 准許 附表五: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原裁定內容備考 1 110年4月1日 16萬8,0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素麵 3.陳淑萍 110年5月1日 112年10月1日 CH587710 部分准許、部分駁回 附表六: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原裁定內容備考 1 110年9月1日 12萬6,65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素麵 3.陳淑萍 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587714 准許 2 110年1月18日 30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素麵 3.陳淑萍 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587709 准許 3 110年1月20日 100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素麵 3.陳淑萍 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587711 准許 4 110年1月30日 63萬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素麵 3.陳淑萍 未載 112年10月1日 CH587713 准許 附表七: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人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原裁定內容備考 1 110年1月31日 43萬5,000元 1.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 2.蘇素麵 3.陳淑萍 110年12月31日 112年10月1日 CH587719 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