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劉雲綉即劉牡丹
- 相對人
-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日超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林陳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有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繫屬,但聲請人係低收入戶並扶養重度智力障礙之女兒,已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並已提出法律扶助,經審查符合無資力之條件,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15號),符合法律扶助資力不足之扶助標準,無力支付裁判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以為釋明,且按其主張觀之,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核閱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