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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杭倫

聲請人
阮明德
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圓翔科技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被告公司,因執行勤務期間受有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作業員,於112年9月16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受有左股骨折、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前額撕裂傷等職業災害,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並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等件影本在卷為憑,核屬前開法律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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