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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麗娟

聲請人
AC000-A11134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C000-A111347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法扶律師
相對人
AC000-A111347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C000-A111347A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性侵害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規定,為免揭露當事人身分,故隱蔽可資識別聲請人及相對人身分之資訊而均以代號稱之(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擴張訴之聲明,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就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證,而聲請人因上開案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訴字第7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6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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