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林福來
- 當事人陳信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陳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遊戲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補字卷第113-123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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