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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石禮韶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意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品叡律師
被告
南寶鄉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寶高爾夫球場
法定代理人
黃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661元,惟本件於原告在民國113年7月11日以書狀為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556,3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尚不足1,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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