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9號
- 原告
- 陳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宜律師
- 被告
-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端圓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被告
- 艾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俊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共識,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