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蘇琮竣即蘇淳寬
- 代理人
- 陳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
民國113年1月起迄113年5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蘇0涵、蘇0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