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國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債 務 人 黃國鑫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1、依債務人提出之113年7月30日陳報狀可知,目前債權人尚有 台灣巧婦實業有限公司、當鋪,請分別陳報積欠之債權總金 額、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還款進度,及更新債權人清冊。 2、依債務人提出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仍有台灣巧婦實業有 限公司及運彩退傭之匯款支出往來紀錄,請說明目前每月之 收入除鐵板燒工作之28,000元外,是否尚有其他兼職收入兼 職工作?併整理及陳報近6個月之兼職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