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昱廷、蔡佳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昱廷 代 理 人 蔡佳渝(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95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債務人戶籍設於臺中市南屯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 1項:「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 院管轄。」,則債務人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現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本件更生,與上開規定有違,故應提出債務人目前居所地為本院管轄範圍內之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等。並請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同住之人為何人?關係為何? ⒉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 黑白影印代之)。 ⒊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⒋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⒌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有效商業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若干。 ⒍應提出債務人所有之機車行照,並說明每月支出車貸數額為何?(請將兩筆車貸分開說明)。 ⒎應提出由立有企業社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每月薪資明細(勿用影 本代替)。 ⒏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債務人自113年1月1日起,由投保單位立有企業社投保之薪資為27,470元、由投保單位長鴻行銷有限公司投保之薪資為11,100元 ,惟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立有企業社之統一超商店員薪資,請說明為何未列入長鴻行銷有限公司薪資所有?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長鴻行銷有限公司?工作內容為何?應提出相關資料說明之。 ⒐債務人稱未婚妻即將於000年0月產子,屆時每月需支付扶養費1 萬元等語,此部分應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