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味慧
- 代理人
-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
年1月份之薪資查詢明細表。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凃0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凃0濠之扶養費用金額
為若干元?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AQM-1053車輛之行車執
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