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張桂美
- 被告何育霖即何育浤、黃蘭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何育霖即何育浤 代 理 人 黃蘭英(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05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⒉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⒊應提出父甲○○、母乙○○之親屬系統表,並陳報法定扶養義務人 為幾人?各法定扶養義務人間分攤父母扶養費用之比例及方式為何?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各為若干? ⒋應說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未成年長子、長女之扶養費各為若干? ⒌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債務人之職業為臨時工、月收入約2萬3不等。債務人應詳實說明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日工作時間情形,並提出自113年起任職之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且說明每月 可領薪資數額為若干。 ⒍應說明債務人為何領有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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