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莊雅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雅雲 代 理 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順豪工程行之民國113年4月份、113年9月份薪資匯款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三、債務人母親莊素琴為順豪工程行之負責人,請債務人釋明莊素琴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莊素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