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信价即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補提任職於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7月起
至113年10月止之員工薪資單及薪轉證明文件。
二、受扶養義務人陳0蓁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成年,請債務人
釋明何以陳0蓁目前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學生證等)?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