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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洪碧雀

  • 當事人
    陳信价即陳進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信价即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補提任職於欣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7月起至113年10月止之員工薪資單及薪轉證明文件。 二、受扶養義務人陳0蓁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成年,請債務人釋明何以陳0蓁目前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學生證等)?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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