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王獻楠
- 原告陳冠雄即陳璽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2號 聲請人 陳冠雄即陳璽臣 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冠雄即陳璽臣自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約2,030,350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3年10月間向本院申請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以162萬元列計債權,分180期、利率0%,每月繳付9,000元之協商方案,惟因聲請人無力負擔上 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在監獄工廠工作及親友資助下,每月收入約4,000元,將於115年2 月執行完畢。又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提起本件聲請,請准予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憑。經查: (一)本件前置調解程序中,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以162萬元列計 債權,分180期、利率0%,每月繳付9,000元之協商方案,惟因聲請人無力負擔上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聲請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三)聲請人稱述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在監獄工廠工 作及親友資助下,每月收入約4,000元乙節,有法務部○○○ ○○○○○○114年1月17日南二監戒決字第11400002320號函( 本院卷第87-89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依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示,受刑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3,000元。是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000元,未逾上開金額,應予採認。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無財產。 (六)聲請人雖曾向本院就無擔保債務申請前置調解,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以162萬元列計債權,分180期、利率0%,每月繳付9,000元之調解方案,然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僅約4,0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2,000元後,僅餘2,000元,顯不足支付上開應償還之協商款項9,000元,遑論聲請人尚積 欠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債務約526,216元未列入清償,堪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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