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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淑芬
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餓勢力廣東粥」,每月薪資收入約為
    新臺幣28,500元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餓勢力廣東粥」名義
    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餓勢力廣東粥」離
    職,亦請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爭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證明;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亦應註明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陳温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受扶養義務人林0全已成年,請債務人釋明何以林0全目前仍
    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學生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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