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淑芬
- 代理人
- 黃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任職於「餓勢力廣東粥」,每月薪資收入約為
新臺幣28,500元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餓勢力廣東粥」名義
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若債務人已自「餓勢力廣東粥」離
職,亦請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爭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或解約金證明;若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亦應註明
。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陳温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受扶養義務人林0全已成年,請債務人釋明何以林0全目前仍
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學生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