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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獻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源興
送達代收人
歐靜怡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銀
債權人
行)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泰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方一珊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送達代收人
邱語沁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李易賢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峰
送達代收人
許嘉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則以「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因此,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之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規定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以下簡稱系爭裁定)。嗣後,債務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數額繼續清償新臺幣(下同)518,541元,加計清算程序中各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額198,593元,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為198,593元,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由債權人平均受償,其中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銀行)分配2,834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3,596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79,850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7,485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40,752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30,692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2,053元、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10,897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434元,合計198,593元,並於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又債務人係因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仍有餘額716,184元,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既僅受償198,593元,顯有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經本院於111年6月6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依前段說明,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再聲請免責,本院僅須審認其於裁定不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已否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以為准否免責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債務人雖主張其於受系爭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518,541元,惟如附表所示其對債權人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償金額,均未達其應受分配額。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雖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仍繼續清償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然並未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分配額,聲請人聲請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        債  權  人 債權總額(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確定之債權表) 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之金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應受分配額(716,184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務人主張其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之數額 各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受償之數額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銀行) 79,262元 2,834元 1.43% 10,241元 7,402元 7,402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224元 13,596元 6.85% 49,059元 35,455元 35,45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33,139元 79,850元 40.21% 287,978元 208,124元 208,124元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9,319元 7,485元 3.77% 27,000元 19,514元 19,514元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39,707元 40,752元 20.52% 146,961元 106,210元 106,210元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58,355元 30,692元 15.45% 110,650元 79,968元 79,968元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37,084元 12,053元 6.07% 43,472元 31,418元 31,418元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4,763元 10,897元 5.49% 39,319元 28,416元 28,416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2,142元 434元 0.22% 1,576元 2,034元 未陳報,視為債務人已清償2,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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