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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簡上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䊹伊

上訴人
張文明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
被上訴人
吳姵錡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被上訴人
上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福
被上訴人
東森京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訴訟代理人
張曉萍
複代理人
周秉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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