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玉萱洪碧雀王獻楠

上訴人
楊功長
被上訴人
曾律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自91年2月8日實施。基此,倘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依前開規定,即不得上訴第三審。次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9號判決雖提出上訴答辯狀㈩,然觀該上訴答辯狀㈩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記載「對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判決不服。不公平。」,應視為提起上訴。又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397,584元,並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15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是上訴人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玉 萱

                 法官 洪 碧 雀

                 法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 雅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2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