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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0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曾仁勇陳郁婷王鍾湄

上訴人
李美娥
上訴人
林麒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上訴人
謝坤樹
訴訟代理人
黃群傑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劉謝錦碧(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明蓉(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明書(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蓁(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如茵(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建鑫(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柯梅(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謝芙蓉
訴訟代理人
謝金福
訴訟代理人
謝春生
訴訟代理人
李劉玉花
訴訟代理人
謝陳紅柿
訴訟代理人
謝禮鴻(即謝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葉素霞(即謝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謝禮臨(即謝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謝秉湳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謝可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蔡金磮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即鄭銀壽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鄭誠貴(即鄭銀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鄭誠益(即鄭銀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鄭倍育(即鄭銀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謝政憲
訴訟代理人
李麗花
訴訟代理人
謝金塗
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謝馥蔓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謝秀美
複代理人
吳黃英
複代理人
黄錦珠
複代理人
黃錦雲
複代理人
黃錦香
複代理人
黄錦菊
複代理人
謝忠憲
複代理人
謝雪莉
複代理人
謝鴻儀
複代理人
謝秉蒼
複代理人
謝雅玲
複代理人
謝翠芬
複代理人
謝金柱
複代理人
方杏月
複代理人
謝孟儒
複代理人
謝明擧
複代理人
謝旺龍
複代理人
謝百成(兼吳秀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謝寶慧(兼吳秀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顏鳳慧
複代理人
李慧娟(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符謝素好
複代理人
謝素妃
複代理人
謝定和
複代理人
謝竹村
複代理人
謝明訓
複代理人
謝樺昇
複代理人
謝海山
複代理人
李國丞
複代理人
謝然揮
複代理人
謝孟哲
複代理人
謝文彬
複代理人
謝隆義
複代理人
黃麗文(即謝秉君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謝靜瑜
複代理人
謝尚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謝金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謝慧恩(原名謝羚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鈺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謝昭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順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朱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楊朱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阿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阿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阿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富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金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友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坤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柏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坤松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芝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陳嫊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李鴛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永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建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一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能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謝阿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銀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鳳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廷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淑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黄蘇玉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劉綉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勇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張美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季金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謝侑振
法定代理人
謝宜君
法定代理人
鄭國龍
法定代理人
石培民
法定代理人
謝政欽
法定代理人
謝雅雲
法定代理人
謝貴惠
法定代理人
危宥丞
法定代理人
徐秉宏
法定代理人
鄭憲宗
法定代理人
李俊緯
法定代理人
謝萬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美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東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謝維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志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振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進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衍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哲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明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昆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宜瑾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雅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佩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宗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陳金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佩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奉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奉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金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金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鎮安(即謝進德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碧珠(即謝進德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政憲(即謝進德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即謝進德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佳蓉(即謝進德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源昌(即謝林秀里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淑娟(即謝林秀里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金燕(即謝林秀里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廖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6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視同上訴人謝源昌、謝淑娟、謝金燕應就被繼承人謝林秀里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各六九一二分之九三,辦理繼承登記。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視同上訴人謝進德、謝林秀里分別於民國113年10月1日、114年1月5日死亡,經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李美娥、林麒翔於114年1月13日具狀聲明謝進德之繼承人謝鎮安、謝碧珠、謝政憲、謝政達、謝佳蓉承受訴訟、於114年2月3日具狀聲明謝林秀里之繼承人謝源昌、謝淑娟、謝金燕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應准他造當事人追加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經查,謝進德、謝林秀里於本院審理中死亡,繼承人就其等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004、1008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追加聲明請求其等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分割土地,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視同上訴人謝秉蒼所有1004地號土地、視同上訴人謝慧恩所有1004、1008地號土地,於本院審理期間,分別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給第三人張志誠、王晨星;陳裕翔、陳鈺青,但未依法承當訴訟,故仍列原共有人為當事人。

四、本件視同上訴人除謝禮臨、中華民國、謝雅玲、謝尚揚、謝慧恩、游芝美、謝淑禎、謝萬順外,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本院主張與原審及原判決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於本院答辯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略以:本件並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之情事,應採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之分割方案;原審採變價分割,實可預期法拍價額比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之價額低,共有人權利必遭損害;況被上訴人明知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屬「廣(道)」廣場(兼供道路使用),卻仍願購買應有部分216分之1成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動機顯有可議,其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屬權利濫用等語。

三、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謝坤樹於本院答辯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略以:上訴人謝坤樹、視同上訴人余振銓分別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35號房屋,均係在「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告核定前即已興建完竣,上開房屋越界建築在1008地號土地部分,對上訴人謝坤樹具重大利益,本件應採上訴人謝坤樹之分割方案,將上開房屋坐落土地分歸上訴人謝坤樹、視同上訴人余振銓所有,其餘共有人則維持共有,待日後公告徵收,始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語。

四、視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中華民國、謝雅玲、謝尚揚、謝慧恩、游芝美、謝淑禎、謝萬順於本院主張與原審及原判決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五、視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謝禮臨則以:土地是祖產,目前沒有使用,尊重法院判決等語。

六、原審判命謝水深、鄭銀壽、吳秀、謝素旭、謝世華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一所示者共有之1004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一所示者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如附表二所示者共有之1008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二所示者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僅對原審所命分割方法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追加及上訴聲明:㈠視同上訴人謝鎮安、謝碧珠、謝政憲、謝政達、謝佳蓉應就被繼承人謝進德所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2592分之106,辦理繼承登記。㈡視同上訴人謝源昌、謝淑娟、謝金燕應就被繼承人謝林秀里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各6912分之93,辦理繼承登記。㈢原判決主文第6、7項所命分割方法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系爭土地依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所提方案合併分割(附圖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之分割方案中,編號7分歸被上訴人取得),共有人間找補金額,按鑑定後為之;上訴人謝坤樹僅對原審所命分割方法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應按上訴人謝坤樹所提方案分割;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七、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經查,1004、1008地號土地分別為附表一、二所示者共有,附表一、二所示者既未定有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則被上訴人依據上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均應准許。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如分配原物有困難時,則應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71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1004地號土地形狀方正,面積160.64㎡,地目為道,如現況圖編號F所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物為訴外人李國全所有,其餘部分為臺南市永康區大灣路288巷與大灣路288巷13弄之交岔路口。1008地號土地形狀略呈長方形,面積314.62㎡,地目為建,如現況圖編號A所示鐵皮屋為視同上訴人謝淑禎所有、現作倉庫使用;編號B所示鐵皮屋為視同上訴人謝陳紅柿所有、供其停車及披曬衣物使用;編號C所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西南角為上訴人謝坤樹所有;編號D所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西南角為視同上訴人余振銓所有;編號E所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磚造三合院部分建物為上訴人謝坤樹、視同上訴人余振銓共有,前述各地上物均未領得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存卷可佐。

⒉依系爭土地之現況,倘採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之分割方案,僅視同上訴人謝淑禎、謝陳紅柿、余振銓、上訴人、被上訴人受有原物分配,其餘共有人仍維持共有;倘採上訴人謝坤樹之分割方案,1008地號土地為變價分割,1004地號土地除上訴人謝坤樹、視同上訴人余振銓受有原物分配外,其餘共有人仍維持共有;倘採視同上訴人謝萬順之分割方案,1004地號土地為變價分割,1008地號土地僅上訴人謝坤樹、視同上訴人余振銓、被上訴人受有原物分配,其餘共有人仍維持共有;倘採視同上訴人謝淑禎之分割方案,1004地號土地維持共有,1008地號土地除視同上訴人謝淑禎、謝陳紅柿受有原物分配外,其餘共有人仍維持共有,顯與裁判分割共有物應消滅共有關係之目的相違背,亦有共有人予以反對,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再參以系爭土地共有人數均逾百人,若採原物分割方法,分割後各共有人單獨取得之土地面積過小,勢必造成土地細分而不利於整體利用及經濟效益;是本院考量系爭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使用目的與經濟效益,及分割後之價值等情,認系爭土地顯難以原物為分割,故被上訴人請求變價分割之方案,當可採用;況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則兩造在變賣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尚得依法行使優先承買權,取得整筆土地,更有利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及發揮土地效益,且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附此敘明。

㈢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51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100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謝進德、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謝林秀里於本院審理中死亡,謝進德之繼承人已於114年2月4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竣、謝林秀里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公務謄本存卷可考,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追加請求判命謝林秀里之繼承人應就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原判決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1004、1008地號土地,所得價金由附表一、二所示者按附表一、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李美娥、林麒翔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追加請求謝林秀里之繼承人就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1004地號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謝水深之繼承人 劉謝錦碧 公同共有 2592分之48   謝柯梅    謝明憲    謝明蓉    謝明君    謝明書    謝佩蓁    謝佩玲    謝如茵    謝建鑫  2 謝春生  648分之12 3 李劉玉花  2592分之27 4 謝陳紅柿  2592分之108 5 謝秉湳  216分之1 6 黃陳嫊珍  2592分之76 7 余景登律師即謝可之遺產管理人  288分之3 8 陳李鴛鴦  648分之6 9 謝金虎  2592分之36 10 謝永福  2592分之36 11 謝林秀里之繼承人 謝源昌 公同共有 6912分之93    謝淑娟    謝金燕  12 謝建成  216分之1 13 蔡金磮  162分之1 14 林瑞成律師即鄭銀壽之遺產管理人  2592分之43 15 鄭銀和  2592分之43 16 謝芙蓉  2592分之27 17 謝政憲  216分之2 18 李麗花  432分之1 19 謝一榮  90分之1 20 謝金塗  108分之1 21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592分之186 22 謝金福  2592分之26 23 黃謝秀美  12960分之9 24 吳黃英  23328分之9 25 黄錦珠  23328分之9 26 黃錦雲  23328分之9 27 黃錦香  23328分之9 28 黄錦菊  23328分之9 29 謝忠憲  38880分之9 30 謝雪莉  38880分之9 31 謝鴻儀  2160分之33 32 謝秉蒼  324分之1 33 謝雅玲  324分之1 34 謝翠芬  324分之1 35 謝金柱  12960分之18 36 方杏月  103680分之24 37 謝孟儒  103680分之24 38 謝明擧  103680分之24 39 謝旺龍  103680分之24 40 吳秀之繼承人 謝百成 公同共有 77760分之24   謝寶慧  41 謝百成  77760分之24 42 謝寶慧  77760分之24 43 謝素旭之繼承人 李慧娟 25920分之24 44 符謝素好  25920分之24 45 謝素妃  25920分之24 46 謝定和  25920分之48 47 謝萬順  6912分之243 48 謝竹村  108分之1 49 謝明訓  180分之1 50 謝樺昇  180分之1 51 謝海山  2160分之22 52 李國丞  1296分之27 53 謝然揮  2592分之45 54 謝孟哲  1296分之1 55 謝文彬  1296分之1 56 謝隆義  1296分之1 57 謝靜瑜  1296分之1 58 謝尚揚  2592分之42 59 謝慧恩  2592分之42 60 謝昭雯  1296分之1 61 李永仁  公同共有 2592分之9  62 楊順成   63 楊朱雲   64 陳楊朱霞   65 謝阿飛  270分之1 66 謝阿明  270分之1 67 謝阿進  270分之1 68 謝友仁  77760分之558 69 謝富喬  5184分之36 70 謝坤霖  2592分之24 71 李美娥  4320分之277 72 李志堅  108分之1 73 黃柏巽  23328分之18 74 李永仁  與編號60-63公同共有 2592分之9 75 鄭能慧  2592分之44 76 王聖傑  648分之3 77 謝坤樹  3456分之43 78 謝坤松  3456分之43 79 鄭謝阿美  2592分之43 80 謝廷茂  270分之3 81 謝淑禎  2592分之108 82 黄蘇玉理  23328分之9 83 謝劉綉英  2592分之36 84 陳勇志  216分之1 85 鄭國龍  2160分之11 86 謝維哲  2592分之24 87 謝志宏  2592分之24 88 游芝美  1080分之11 89 石培民  25920分之24 90 謝政欽  648分之3 91 謝雅雲  12960分之9 92 謝貴惠  108分之1 93 余振銓  1728分之31 94 林麒翔  4320分之277 95 危宥丞  432分之1 96 徐秉宏  2160分之15 97 鄭憲宗  23328分之9 98 李俊緯  648分之3 99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6分之1 100 顏鳳慧  25920分之24 101 黃麗文  1296分之7 102 謝張美鳳  公同共有 90分之1 103 謝宜君   104 謝侑振   105 謝季金   106 謝金印  2592分之16 107 謝金來  2592分之16 108 謝陳金疋  25920分之6 109 謝奉錫  25920分之6 110 謝佩修  25920分之6 111 謝奉勳  25920分之6 112 鄭誠貴  2592分之43 113 謝禮臨  2592分之72
附表二:1008地號土地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李劉玉花  2592分之27 2 謝陳紅柿  2592分之108 3 謝金樹  2592分之53 4 謝秉湳  216分之1 5 謝芙蓉  8100分之379 6 黃陳嫊珍  2592分之76 7 謝金虎  2592分之36 8 謝永福  2592分之36 9 曾進田  54分之1 10 陳衍良  2592分之9 11 陳李鴛鴦  864分之25 12 謝林秀里之繼承人 謝源昌 公同共有6912分之93    謝淑娟    謝金燕  13 謝建成  216分之1 14 蔡金磮  162分之1 15 林瑞成律師即鄭銀壽之遺產管理人  60分之1 16 鄭銀和  60分之1 17 謝政憲  216分之2 18 李麗花  1296分之3 19 謝廷茂  270分之3 20 謝一榮  90分之1 21 謝金塗  108分之1 22 謝鴻儀  4320分之55 23 方杏月  103680分之24 24 謝孟儒  103680分之24 25 謝明擧  103680分之24 26 謝旺龍  103680分之24 27 吳秀之繼承人 謝百成、謝寶慧 公同共有77760分之24 28 謝百成  77760分之24 29 謝寶慧  77760分之24 30 謝素旭之繼承人 李慧娟 25920分之24 31 符謝素好  25920分之24 32 謝素妃  25920分之24 33 謝定和  25920分之48 34 謝萬順  20736分之1113 35 謝金福  16200分之379 36 謝竹村  108分之1 37 謝明訓  180分之1 38 謝樺昇  180分之1 39 謝海山  10800分之2 40 謝然揮  1296分之9 41 李國丞  1296分之27 42 謝孟哲  1296分之1 43 謝文彬  1296分之1 44 謝隆義  1296分之1 45 謝靜瑜  1296分之1 46 謝尚揚  2592分之42 47 謝慧恩  2592分之42 48 謝昭雯  1296分之1 49 謝阿飛  270分之1 50 謝阿明  270分之1 51 謝阿進  270分之1 52 李哲霖  5184分之53 53 李明峰  5184分之53 54 謝友仁  5184分之36 55 謝富喬  5184分之36 56 謝坤霖  2592分之24 57 李美娥  1296分之25 58 鄭能慧  60分之1 59 王聖傑  2592分之9 60 謝坤樹  1728分之43 61 鄭謝阿美  60分之1 62 謝淑禎  2592分之150 63 謝劉綉英  2592分之36 64 陳勇志  216分之1 65 謝昆因  450分之1 66 謝雅蕙  450分之1 67 鄭國龍  10800分之2 68 謝維哲  2592分之24 69 謝志宏  2592分之24 70 游芝美  10800分之2 71 石培民  25920分之24 72 謝佩君  450分之1 73 謝貴惠  72分之1 74 余振銓  1728分之31 75 林麒翔  1296分之25 76 危宥丞  432分之1 77 徐秉宏  4320分之25 78 鄭憲宗  2592分之9 79 李俊緯  2592分之18 80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6分之1 81 李宗龍  2592分之106 82 顏鳳慧  25920分之24 83 謝宜瑾  450分之1 84 黃麗文  1296分之7 85 林鳳芬  16200分之379 86 謝張美鳳  公同共有450分之1 87 謝宜君   88 謝侑振   89 謝季金   90 謝金印  2592分之16 91 謝金來  2592分之16 92 謝陳金疋  25920分之6 93 謝奉錫  25920分之6 94 謝佩修  25920分之6 95 謝奉勳  25920分之6 96 鄭誠貴  60分之1 97 謝禮臨  2592分之72 98 謝政憲  公同共有2592分之106 99 謝鎮安   100 謝政達   101 謝碧珠   102 謝佳蓉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劉謝錦碧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百分之0.63 2 謝柯梅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3 謝明憲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4 謝明蓉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5 謝明君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6 謝明書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7 謝佩蓁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8 謝佩玲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9 謝如茵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10 謝建鑫即謝水深之繼承人  11 謝春生 百分之0.63 12 李劉玉花 百分之1.04 13 謝陳紅柿 百分之4.17 14 葉素霞即謝世華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百分之2.78 15 謝禮臨即謝世華之繼承人  16 謝禮鴻即謝世華之繼承人  17 謝秉湳 百分之0.46 18 黃陳嫊珍 百分之2.93 19 余景登律師即謝可之遺產管理人 百分之0.35 20 陳李鴛鴦 百分之2.23 21 謝金虎 百分之1.39 22 謝永福 百分之1.39 23 謝源昌、謝淑娟、謝金燕即謝林秀里之繼承人 百分之1.35 24 謝建成 百分之0.46 25 蔡金磮 百分之0.62 26 林瑞成律師即鄭銀壽之遺產管理人 百分之1.66 27 鄭誠貴 百分之1.66 28 鄭銀和 百分之1.66 29 謝芙蓉 百分之3.45 30 謝政憲 百分之0.93 31 李麗花 百分之0.23 32 謝一榮 百分之1.11 33 謝金塗 百分之0.93 3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百分之2.43 35 謝金福 百分之1.89 36 黃謝秀美 百分之0.02 37 吳黃英 百分之0.01 38 黄錦珠 百分之0.01 39 黃錦雲 百分之0.01 40 黃錦香 百分之0.01 41 黄錦菊 百分之0.01 42 謝忠憲 百分之0.01 43 謝雪莉 百分之0.01 44 謝鴻儀 百分之1.36 45 謝秉蒼 百分之0.10 46 謝雅玲 百分之0.10 47 謝翠芬 百分之0.10 48 謝金柱 百分之0.05 49 方杏月 百分之0.02 50 謝孟儒 百分之0.02 51 謝明擧 百分之0.02 52 謝旺龍 百分之0.02 53 謝百成、謝寶慧即吳秀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百分之0.03 54 謝百成 百分之0.03 55 謝寶慧    百分之0.03 56 李慧娟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百分之0.09 57 符謝素好 百分之0.09 58 謝素妃 百分之0.09 59 謝定和 百分之0.19 60 謝萬順 百分之4.74 61 謝竹村 百分之0.93 62 謝明訓 百分之0.56 63 謝樺昇 百分之0.56 64 謝海山 百分之0.36 65 李國丞 百分之2.08 66 謝然揮 百分之1.05 67 謝孟哲 百分之0.08 68 謝文彬 百分之0.08 69 謝隆義 百分之0.08 70 謝靜瑜 百分之0.08 71 謝尚揚 百分之1.62 72 謝慧恩 百分之1.62 73 謝昭雯 百分之0.08 74 李永仁 連帶負擔 百分之0.12 75 楊順成  76 楊朱雲  77 陳楊朱霞  78 謝阿飛 百分之0.37 79 謝阿明 百分之0.37 80 謝阿進 百分之0.37 81 謝友仁 百分之0.70 82 謝富喬 百分之0.69 83 謝坤霖 百分之0.93 84 李美娥 百分之3.44 85 李志堅 百分之0.31 86 黃柏巽 百分之0.03 87 鄭能慧 百分之1.68 88 王聖傑 百分之0.39 89 謝坤樹 百分之2.07 90 謝坤松 百分之0.42 91 鄭謝阿美 百分之1.66 92 謝廷茂 百分之1.11 93 謝淑禎 百分之5.24 94 黄蘇玉理 百分之0.01 95 謝劉綉英 百分之1.39 96 陳勇志 百分之0.46 97 鄭國龍 百分之0.18 98 謝維哲 百分之0.93 99 謝志宏 百分之0.93 100 游芝美 百分之0.36 101 石培民 百分之0.09 102 謝政欽 百分之0.16 103 謝雅雲 百分之0.02 104 謝貴惠 百分之1.23 105 余振銓 百分之1.79 106 林麒翔 百分之3.44 107 危宥丞 百分之0.23 108 徐秉宏 百分之0.62 109 鄭憲宗 百分之0.24 110 李俊緯 百分之0.62 111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百分之0.46 112 顏鳳慧 百分之0.09 113 黃麗文 百分之0.54 114 謝張美鳳 連帶負擔 百分之0.52 115 謝宜君  116 謝侑振  117 謝季金  118 謝金印 百分之0.62 119 謝金來 百分之0.62 120 謝陳金疋 百分之0.02 121 謝奉錫 百分之0.02 122 謝佩修 百分之0.02 123 謝奉勳 百分之0.02 124 謝金樹 百分之1.35 125 謝政憲 連帶負擔 百分之2.71 126 謝鎮安  127 謝政達  128 謝碧珠  129 謝佳蓉  130 曾進田 百分之1.23 131 陳衍良 百分之0.23 132 李哲霖 百分之0.68 133 李明峰 百分之0.68 134 謝昆因 百分之0.15 135 謝雅蕙 百分之0.15 136 謝佩君 百分之0.15 137 李宗龍 百分之2.71 138 謝宜瑾 百分之0.15 139 林鳳芬 百分之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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