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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勳煜羅蕙玲陳薇

上訴人
陳瑞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毓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慈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維琳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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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順忠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27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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