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
- 上訴人
- 陳瑞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毓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慈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維琳律師
- 被上訴人
- 維新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27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