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鴻運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代 理 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友多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3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親自出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就本案事實有諸多陳述,對案情有重要意義,會影響法律效果判定;聲請人取得錄音內容後可補充開庭筆錄內容,故請求提供113年6月20日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聲請人補充筆錄內容,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3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