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張修齊
- 相對人
- 金祥模具有限公司
高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一、三中,關於「高豔」之記載,應更正為「高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