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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修齊
相對人
金祥模具有限公司

高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一、三中,關於「高豔」之記載,應更正為「高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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