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品謙

原告
黃崇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告
弘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