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 原告
- 李佩勳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昌坪律師
- 被告
- 豐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