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丁婉容

原告
謝嘉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樹山即宏展企業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萬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