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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嚴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毅、莊玉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000元(即該屋112年度之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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