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9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湘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書炫律師
- 被告
- 華益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承賢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8,699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所載占用面積×公告現值+聲明第2項所載請求給付金額+聲明第3項所載自1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止計算所得請求金額=13,636,176+1,178,638+213,885=15,028,69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