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宣鑫企業有限公司、張金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1,6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