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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葉建麟
原告
呂慶釧
被告
龔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房屋課稅現值雖遠低於市場價值,惟為避免法律爭議造成當事人困擾,仍暫以房屋課稅現值為基礎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0元(訴訟標的價額待承辦法官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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