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統企業行、沈鳳梅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4,80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林怡君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