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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交付公司登記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齊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被告
蔡叔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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