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登記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益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齊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蔡叔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