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 原告
-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益齊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㚡奇律師
- 被告
- 蔡叔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