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吳政勳、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蔡昆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被 告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5,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69,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