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俞亦軒
- 原告施巧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施巧茹 送達代收人 蔡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8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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