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楊生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楊生合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太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68,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