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錦馥、蔡正山即三信地政士事務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張錦馥 被 告 蔡正山即三信地政士事務所 六合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雅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8,18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