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柳博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柏辰律師
被告
黃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將戶籍遷出。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54,4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