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品琪、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蔡昆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207,586元(本金217,635,078元+起訴前利息7,572,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6,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