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蘇正賢林雯娟伍逸康

再審原告
黃信銘
再審被告
稻鄉春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萬來
再審被告
文鄉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林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此觀諸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乃對本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90元,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0,890元,揆之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再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