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聯新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錢逸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聯新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逸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2,6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