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昶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逸森
- 被告
-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併計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利息起算日在起訴日之前,有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4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7萬293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