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雅惠

原告
昶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逸森
被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併計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利息起算日在起訴日之前,有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4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7萬293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