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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隆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信隆
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0,64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加計利息給付,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5日前之利息為108,728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3,819,37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9,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利息金額 利息 3,819,377元 112年7月7日 113年2月5日 5% 108,72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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