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詠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黃鈞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富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