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郭漢斌、陳嘉立、吳郁欣
- 原告鉑川有限公司法人、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鍛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鉑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漢斌 原 告 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嘉立 原 告 鍛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郁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張翠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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