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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鉑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漢斌
原告
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嘉立
原告
鍛創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郁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張翠娟、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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