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 林昭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式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0,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式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0,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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