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昭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林昭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式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0,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