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裕田建設有限公司、莊蕙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裕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蕙萍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美月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 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2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493 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幸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