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林傳國
- 原告
- 蔡素蓮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 被告
- 白明忠
- 被告
- 謝素娥
- 被告
-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林傳國、蔡素蓮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林傳國、蔡素蓮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傳國、蔡素蓮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