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傳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林傳國 蔡素蓮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白明忠 謝素娥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林傳國、蔡素蓮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林傳國、蔡素蓮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林傳國、蔡素蓮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