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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林傳國
原告
蔡素蓮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告
白明忠
被告
謝素娥
被告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林傳國、蔡素蓮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林傳國、蔡素蓮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傳國、蔡素蓮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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