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宸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佩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宸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芬